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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发布日期: 2024-08-13      来源: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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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造成的行业转型困境,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探索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实现路径。在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的政策赋能和北方信托的精准产业研究支撑下,2024年7月10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方案》(津开放办〔2024〕2号)正式发布,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为争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天津自贸区率先落地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登记采取登记生效模式,即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信托登记成为决定信托行为是否生效的重要程序。然而,我国并未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使得信托制度难以最大化发挥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以不动产为例,在未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前,不动产信托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不动产信托财产背后的所有权转移。当前我国并未对不动产信托登记出台相应的征税政策,如果按照存量房买卖办理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甚至房产税等多项高额税费,客观上增加了设立信托的成本。

    此次在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和北方信托的共同推动下,经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多轮论证,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汇报争取,获得了在天津自贸区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的政策支持。在信托“三分类”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背景下,此举可有效发挥天津自贸区“政策高地”的独特优势,加速业务转型升级,助推信托业回归本源,大力拓展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业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为信托业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石。

    下一步,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将进一步加大推动力度,依托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政策契机,更好发挥信托制度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聚焦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落地,持续努力推动将相关政策纳入服务业扩大开放等政策清单,提升相关政策对信托业的赋能,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自贸创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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